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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供暖官司取证难 呼吁尽快出台城市供热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42 东北新闻网

  对于百姓因供暖不热打官司,却由于不能举证而败诉的法律难题,他们进言献策,希望能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一些人还表示,要认真研究此项问题,争取在召开“两会”时拿出自己的提案。

  室内测温需要“第三者”

  邢殿新(市人大代表、沈阳新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于居民室内温度的测量,我认为居民自己测和供暖部门测都无法得到对方的信任。我们社区曾出现过一种现象,有些细心的老人每天都把测量的温度记下来,结果温度显示较低。但供暖部门却说,老人是挑每天不烧暖气的时候测,全是最低温,这对供暖部门不公平。而供暖部门测出来温度时,有的居民却说温度偏高。现在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者”。测量温度的工作量非常大,如果只依靠技术监督部门显然忙不过来。测量工作应该依靠社区———因为社区能够直接与居民和供暖部门进行沟通。如果遇到突出问题,可以考虑请技术监督部门出面鉴定。

  李军(市人大代表、大东区永丰社区主任):对于居民室内温度的测量,可以请市、区供暖办承担。每到供暖期,供暖办应派人到百姓家抽测、检验,看居民室内温度是否达到供暖标准。各区供暖办的监督员,也应肩负起监督的责任,既看居民反映是否属实,也看供暖部门的工作是否达标。社区工作人员也应该关注居民室内温度。如果供暖不达标,居民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时,社区应该为居民出证明。

  张海妮(市政协委员、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主任):无论是谁测温度,都应该由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计量标准仪器,否则法院在证据采信时容易出问题。当然,请技术监督部门下属的计量所测量温度最权威。

  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

  张新清(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会副主委):供暖双方应签订供暖合同,明确约定供热质量的违约责任。因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或运营方式不当,造成居民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供热费。供暖单位要确保供暖温度达到16℃,要定期走访用户,经常检测管道供热情况。

  孙金玲(市人大代表、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在,有些居民用不交采暖费的方式“对抗”供暖单位服务不达标问题,其实这样做并不可龋百姓还是应该在采暖期内对供暖不热的情况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出面检测,这样容易获取证据。如果拖到采暖期过后,因为拒交采暖费被供暖单位告到法院,居民就很难完成举证责任,败诉在所难免。

  尽快出台城市供热条例

  李军:沈阳市供热行业至今没有地方性法规。沈阳应尽快出台城市供热条例,明确供暖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涉及到室内温度测量时,要明确谁来测量,如何测量,赔偿标准等问题。

  张新清:现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供热温度应当达到标准。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则规定:对于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只有供暖官司有法可依,才能最终解决供暖官司取证难的问题。本报记者周贤忠、刘哲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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