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庭长由科级以上法官担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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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43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田雨)最高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要求,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决定》要求,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法官担任;除具备担任法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人民法庭由庭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审判事务、行政事务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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