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严禁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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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0:2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予以明确的。 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
这位负责人说,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其下属的一个部门,擅自指挥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与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制原则是不相符的,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各司其职,这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捏在一起,去从事不符合司法机关性质的一些活动,这是违法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人民法庭的力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