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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刑难废除不能全怪杀人偿命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0: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邹云翔) 近来,针对死刑的存废问题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目前无法废除死刑,是因为“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在国人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丢掉。

  “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死刑的存废,乍一看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这并不周全:哪个民族在最初的发展中没有将“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作为自己的最高刑法原则?这一点上,《圣经》的论述与《论语》记载,古希腊的梭伦立法、古巴比伦《汉谟
拉比法典》与我国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曾经同样崇尚同态复仇的东西方民族,何以现在死刑态度迥异?笔者认为根子并不在于“杀人偿命”观念是否悠久,而是在于我们社会管理制度的滞后。

  最好的社会政策其实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在死刑问题上表现特别明显:如果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管理制度,那么一切拥护死刑的理由都会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而没有良好的社会管理制度,不仅使得死刑成为最有效的吓阻手段,而且会使人们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扩大死刑的适用。笔者试举例说明:

  有人认为对腐败犯罪要保留死刑。但是考察一下世界各国的立法,那些反腐败工作搞得彻底的国家,往往都是对于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国家,没有死刑并没有妨碍他们反腐败,因为他们有更严厉的防范腐败的手段,比如财产申报制度,反腐败可以搞技术侦查,执行工资之外收入皆非法的规定等,使得他们没有死刑也能保持相对的廉洁。在我国死刑并不能吓阻腐败分子“前腐后继”,这说明腐败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因为我国死刑用得不多,而是相关社会政策不够完善:我们有财产申报制度吗?我们的努力方向应该是完善社会制度,而不是要将贪官枪决。

  再比如,有人说死刑可以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其实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并不是我国的死刑适用得不够,而是因为各项社会保障、社会矛盾解决、公民权利救济的政策不完善,为讨薪而杀人者有之,因经济困境走投无路而铤而走险者有之,因权利被侵犯而对社会绝望者亦有之,对这些将生死置之度外的人来讲,再多的死刑也威慑不了他们,惟有好的社会政策才能帮助他们燃起生的希望。

  虽然我极度厌恶死刑,但是我清楚地知道,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死刑在我国存在还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一定要明白死刑存在并不是因为民众存在“杀人偿命”的观念,而是因为社会政策不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我们无法防范上述种种犯罪,因此我们不得不痛下杀心。

  了解这些,才会让人知道我们应该向哪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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