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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六大“霸王条款”被点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临近“十一”黄金周,北京各大商尝超市的促销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昨天,中消协联合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公开点评了商业领域六大“霸王条款”,提醒商家不得以类似的行业惯例侵害消费者权益。

  奖品赠品也应“三包”

  霸王条款:商场举行有奖销售时,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这样的告示。

  公开批评:中消协认为,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特价打折商品应承担质量责任

  霸王条款:“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公开批评:中消协认为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特殊”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霸王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公开批评:中消协表示,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推卸责任挡箭牌

  霸王条款: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规定:“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公开批评: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中消协认为,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

  购物出门保安不得再验小票

  霸王条款:有些超市规定:“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公开批评:中消协表示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儿童游乐场地商家应提供安全保障

  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设置了游乐园。

  霸王条款:许多商场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

  公开批评:中消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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