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时致人失足摔死 重庆一被强奸少女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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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1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重庆9月27日电重庆一未成年少女在与网友见面时不幸遭其强奸,没有向警方报案的她邀朋友上门报复,其报复行动吓得对方一名在场的男孩爬窗逃避、失足摔死。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后,认定被强奸少女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对方1万余元。 喜欢上网的莉莉(化名)在网上结识了一些朋友,2004年5月12日,当网友
事后,莉莉将事情告诉了男朋友小刚(化名),要小刚帮她实施报复。随即,他们便邀约了一帮朋友共5人来到强强家,见人就打,甚至还用刀将人砍伤。当时在屋内的男孩涛涛(化名)吓得爬上客厅窗户躲避,却不慎失足坠下四楼,当即摔死于楼下的花台旁。警方随后介入调查。 2004年10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强强有期徒刑4年。接着,警方分析认为,涛涛是外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是高空坠楼引起,不属于刑事案件。 但是,涛涛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和莉莉一帮人上门报复有关,因此将莉莉一帮人告上法庭,向他们共同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33万余元。莉莉等人在法庭上则辩称,涛涛是自己跳楼坠地死亡,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莉莉等人的报复行为与涛涛的死有无关联,成为此案的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的报复行为与涛涛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莉莉的男友小刚和另一参与报复的男子见人就砍,无疑会让作为未成年人的涛涛产生心理恐惧和压力,并当场被吓得决定通过翻窗逃离的方式来避险,结果坠楼身亡。这二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各负责赔偿30%。莉莉作为邀约人,也难逃干系,她与为其帮忙的另一名“好友”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死者处于16岁至18岁之间,因为选择紧急避险方式不当,自己应负担30%的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全部被告共同赔偿20万余元,其中莉莉承担1万余元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