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举报煤矿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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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2: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刘铮) 即将出台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实名最先举报人1千元至1万元奖励。 记者28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非法煤矿的(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奖励办法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奖励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举报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的举报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煤矿的举报事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煤矿矿区的煤监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