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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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5:10 新华网 | |||||||||
把预防煤矿事故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安监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题:把预防煤矿事故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安监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
新华社记者刘铮 记者28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安监总局已经和即将出台安全培训监督检查、隐患认定、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负责人下井带班、举报奖励五个方面的配套办法,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 煤矿必须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划出60多条煤矿生产“高压线” 国务院特别规定规定煤矿具有15种安全隐患之一就必须停产整顿,《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把这15种隐患,一一做出了细化和界定,开列出了60多种表现形式,只要煤矿具备其中的一种,就必须停产整顿。 如国务院特别规定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安监总局把这一条细化为: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含3个)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含5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隐患排查和停产整顿有了明确程序 在以往的煤矿安全执法中,一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往往发一纸停产整顿通知书完事,而出事的往往就是这些置若罔闻的煤矿。《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对隐患的排查,停产整顿的内容,以及是恢复生产还是取缔关闭的每一个程序做了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并且限定时间、明确责任。 例如,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地方政府应当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收到煤矿复产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1万元 即将出台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实名最先举报人1千元至1万元奖励。 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非法煤矿的(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煤矿负责人必须下井带班 为促进煤矿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确保煤矿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区队负责人一律实行带班作业。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每月下井次数中,适当安排懂生产的管理人员进行1至2次的带班作业。 乡镇、集体、个体、私营等煤矿的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带班作业,保证每一班次都有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