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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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0:24 现代快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据介绍,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
基于此,《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