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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别规定》施行之后:举报“官煤勾 结”最高奖励一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1: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北京9月28日讯(记者王冬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今天透露,《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即将发布。根据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官员入股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实名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即将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
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非法煤矿的(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排查隐患、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是煤矿事故预防的3个最基本的环节,也是煤矿安全工作的“三部曲”。抓住了这3个环节,事故预防工作就初步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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