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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商场八大霸王条款五大案例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4:08 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吴华东) “打折商品概不三包,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消委会昨日分别在北京、重庆两地联合召开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新闻发布会,选出了在我市一些大商场、大超市集中反映出来的8条霸王条款。

  这8条霸王条款是从消费者提供的35条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中选出的,包括“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等显失公平的行业
惯例。

  市消委要求,各区县(市)消委要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加强对辖区商场、超市的巡查,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发出书面劝谕;对拒不纠正

霸王条款的商场、超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亮相。据悉,这项活动历时3月。

  第一条,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第二条,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第三条,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第四条,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第五条,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第六条,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第七条,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第八条,内衣制品不退换。采集/吴华东

  五大案例

  本报讯 (记者 吴华东) 昨天,市消委公布了近日我市个别商场、超市因“霸王条款”发生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大案例。

  寄存物品遗失

  案情回放: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在服务台寄存的皮包不翼而飞。张女士以包内有1500元钱为由向超市索赔,但超市认为自己没有收寄存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经消委会调解,超市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张女士人民币600元。

  专家评析:根据相关规定,超市提供的寄存服务是附属服务,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已包含了附属服务的开支,所以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店内购物失窃

  案情回放:某女士和父母在一家商店挑鞋时,手机和200元现金失窃,营业员看到这一幕却并未制止。

  调解结果:在消委会调解下,商店最终同意向消费者赔偿损失700元。

  专家评析:营业员目睹小偷扒窃该消费者却没有及时制止和提醒,没有保障消费者的财物安全,存在过错。

  买的绒衫掉毛

  案情回放:蒙女士在江北区某商场买了一件短袖绒衫,回家穿上身后,发现掉毛较严重,找商场退货被拒绝。

  调解结果:经调解,商场给消费者予以全款退货。

  专家评析:此案中,商场方尽到了告知羊绒衫会产生掉毛的义务,但同时又做出了“不满意退货”的承诺,这实际上就是双方关于“包退”的约定。

  购物摔断左腿

  案情回放:消费者陈某到一商场购物,由于人多地滑,不慎跌倒摔断左腿。

  调解结果:消委会介入后,商场向消费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

  专家评析:“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方因对安全隐患防范不力,最终导致陈某摔伤。

  新电视有瑕疵

  案情回放:消费者艾某在电器商行买了一台14英寸彩电,回家后用放大镜无意间观察到有破损痕迹,经销商不愿退货。

  调解结果:经消委调查,电视机破损痕迹属生产厂商在生产过程中的瑕疵。最终,经营者更换彩电,并支付消费者运费20元。

  专家评析:经销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影响消费者事后应享有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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