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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将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8:1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人大、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在该条例指导下,《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转让规定》、《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顺延办法》等有关规定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经营权招标拍卖出让

  《条例》规定,线路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此外,《条例》施行前国有公交企业已经取得的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其他未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的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申请线路经营权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有固定停车场所;无失信记录;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有相应的经营资金;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记录。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但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正常运营,禁止违法转让经营权。

  非法营运最高罚3万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得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格调整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特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业务;不得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不得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因车辆性能等自身原因需要报废的除外,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单位,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个人,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方正伟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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