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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受伤民工状告广东民政厅要求享受政府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9:0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 在广州地铁二号线施工过程中负伤的四川民工吴永忠本来以为,既然为广州的建设作出了贡献,理应享受到广州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失业后,他的这一要求因没有广州市户籍而被拒绝,吴永忠认为民政部门剥夺了他作为公民享受政府救济的权利,一纸诉状把广东省民政厅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广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工作中被打头部挫裂伤

  38岁的吴永忠为四川乐志县农民,从1994年开始来到广东打工。2002年11月2日,吴永忠被承包地铁二号线工程的广东安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聘用为电工,双方口头约定吴永忠每天的工资33元,另外视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安建公司也没有给吴永忠办理工伤保险。同年12月25日,吴永忠在安装防潮日光灯时,和中铁二局施工人员发生争执,被中铁二局施工人员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永忠头枕部挫裂伤,属于轻微伤。

  官司胜诉拿到“法律白条”

  吴永忠出院后不久,聘用吴永忠的安建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一次性支付吴永忠6500元后,以没有工作可安排为由解雇了他。吴永忠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安建公司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无效并支付他后期的医疗费等,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吴永忠要求继续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天河区法院一审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吴永忠又上诉到广州中院。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吴永忠无法进行工伤鉴定,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2003年10月27日,吴永忠通过诉讼手段争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终于认定吴永忠2002年12月25日在工作中被打致伤属工伤。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安建公司向吴永忠支付工伤医疗开始到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工资及医疗费等合计3万多元。

  在判决生效几个月之后,安建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我没拿到一分钱,胜诉判决书打了‘法律白条’”。吴永忠说,今年9月1日,他向天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再告状索取生活保障金

  自从2003年2月8日被解雇后,吴永忠就没有任何收入。他先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和海珠区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都因他没有广州市户籍被拒绝。

  吴永忠认为,他虽然是四川农村户口,可他已经在广东工作十年有余,而且在工作中受伤也被鉴定为工伤,他应该属于工人。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应当享有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今年5月18日,吴永忠以广东省民政厅地域歧视,侵犯了他的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社会保障权和生存权为由,把广东省民政厅告上越秀区法院,要求确认广东省民政厅不给他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民政厅向他道歉,并支付2003年1月到2005年5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9570元。

  广东省民政厅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保障的义务机关是“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吴永忠属四川农民,没有资格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即使有权申请,也应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吴永忠一审输了官司。

  吴永忠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经过昨天上午的开庭审理后,广州中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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