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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加强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9:52 东南早报

  《石狮市加强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开始施行

  石狮政府机关人员戴上“紧箍咒”

  早报讯(记者冯升祥)石狮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了“紧箍咒”,从本月26日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因为石狮市“两办”日前颁发的《石狮市加
强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

  石狮市委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蔡主任介绍,比起2000年7月15日下发的《石狮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这次的《规定》要详细和具体得多,还有许多创新之处。

  据介绍,《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石狮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上级驻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上述单位的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规定》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健全出勤考勤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办事预约制度、办事回执制度、岗位AB岗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度、办事公示制度、文明用语制度、联合办公制度、会议制度、被诉待岗制度、效能督察制度、效能考评制度等15个制度。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细化相关效能工作制度,导致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执行的,将给予该单位分管领导诫勉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待岗停职、免职、辞退。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评为不称职外,由有关部门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由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据介绍,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直接实施。而受到效能告诫的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规定》同时还对单位评优明确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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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况你注意了吗

  《规定》指出,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停职、免职、辞退:

  (一)不如实签到,或一个月内缺勤半天(含半天)以上的(一个月内2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视为缺勤半天);(二)不佩戴胸卡或放置台式岗位卡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首问责任的;(四)不及时与预约人联系办理预约事项的;(五)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六)擅离岗位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七)无故缺席会议的;(八)不执行否定报备规定的。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停职、直至免职、辞退。(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结的事项不出具回执,或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理情况的;(三)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五)人为设置障碍,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或违反规定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停职,直至免职、辞退。(一)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而不及时办理,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妥善处理的;(二)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应配合办理的部门不配合办理的。

  名词解释:

  AB岗制度:窗口岗位和其他与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有直接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下乡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办相关业务,避免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代办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缓办。

  被诉待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一年内经查实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一律先待岗。待岗期为10—30个工作日,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视情予以恢复原工作岗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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