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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郑百文股民频演济南街头活剧三联指其敲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1:00 舜网-济南时报

  

原郑百文股民频演济南街头活剧三联指其敲诈

  ——两年来,在泉城广尝舜耕国际会展中心、泉城路等场所,一个中年男子常打着小旗,吹着哨子,让人看他身穿的自制背心。

  ——背心上写着“三联坑人”、“三联假诚信、真坑人”、“三联欺骗误导创效益
,让人多花冤枉钱”等字样。在济南的各种展会上,更是少不了他的身影。

  ——上演“街头活剧”的人叫张宏威,北京人。那么,这出“街头活剧”为何会在济南上演两年?

  “证据”的价格高达240万元

  根据三联方面提供的材料,张宏威最近给三联负责人写了三封信,要求三联拿钱“摆平”。标明写信时间为“2005年7月24日”的第一封信里,张宏威开价240万元;8月13日的第二封信,张宏威把价码往下降了降,“请老总不必按律师转达的240万元处理,(从)220万元以下,老总定个数就行了”;第三封信,张宏威提出60万元也好。在第二封信里,张宏威写道:“如果和解了,我会把证据都寄给老总,既有利于改进工作,也表达了我的百了之意。”

  三联集团相关负责人说,正是这三封信,改变了他们对整个事件的看法,并决心将此事公之于众——声称已倾家荡产的张宏威靠什么经济来源在两年里住着旅社乐此不疲地表演?张宏威所称可提供的“证据”有何等价值,以致于开价240万?他又为何如此赤裸裸……

  事起三联重组郑百文

  事情起缘于三联重组郑百文。

  2001年3月,张宏威购买了7900股ST郑百文股票。

  三联集团对ST郑百文进行重组后,根据重组方案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同意参加重组的股东,将由公司以公平价值回购其全部股份。张宏威是38名反对重组方案的股民之一,其股份于2003年6月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回购手续并予以注销。

  2003年10月,张宏威来到济南,称其购买郑百文股票的资金是按20%年息的借款,要求三联返还其被回购的7900股流通股,赔偿其损失40万元。

  三联接待了张宏威。据当初负责接待的董秘书说,公司回购股份间接给张宏威带来的经济困难给予理解,就股份回购手续办理的来由、依据进行了解释并出示了证明材料,指出公司回购属履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郑州中级法院判决的行为,程序合理,于法有据,如果张宏威认定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采取正当法律途径解决。

  但张宏威不听劝告,占用三联家电商务中心办公洽谈室近一个月,直至2003年10月18日,三联被迫将其“请出”。张宏威由此开始在三联的济南各经营场所、泉城广场等地,以拉小提琴的方式吸引人群,宣称三联“抢夺”其股票,弄得他倾家荡产等。

  2004年后,张宏威开始上演“街头活剧”,不再说郑百文的事,转而对三联直接攻击,如“三联坑人”、“三联假诚信、真坑人”等。

  被判停止攻击

  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2004年5月,由郑百文重组而来的三联商社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宏威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同年8月,历下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宏威自2004年初开始,穿一背心,背心前后书写:‘三联坑人’、‘三联假诚信、真坑人’等字,手持一小旗,先后在济南市共青团路公交站牌等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宣传。法院认为:对于被告张宏威辩称原告强行收购郑百文股票、发行会员卡以及保修、销售等方面存在问题,无论被告辩称的情况是否属实,均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在未经相关部门认定原告有违法事实的前提下,被告即在公共场所进行现身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且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联的相关人士说:“张宏威败诉后,没提起上诉,也没履行法院判决,反而频繁地出入公共场所,继续侵犯三联的名誉权。”对此,三联的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对张宏威强制执行。2005年3月,法院对张宏威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行政拘留15天。但张宏威并没停止活动,开始给三联负责人写信,开出了240万元的价码,并告知三联他的最新住址和电话。

  “看样子,张宏威还想把‘街头活剧’在济南继续演下去。”三联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张宏威继续侵权,他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联:里面问题不简单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张宏威事件看作他的个人行为。”三联的相关负责人说,现在看来,事情不那么简单。

  “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张宏威什么也不干,也没乞讨,晚上住旅社,白天打着小旗演讲,三天两头给三联领导来上一封信,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这是一个自称倾家荡产的人做得到的吗?”

  对于张宏威这种做法,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军认为,维权要走正规途径,像张宏威这样采劝缠访”的方式并不足取,甚至会触犯法律。“他把股市损失全部归罪到三联身上,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成立的。如果他认定三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提供了权益的救济渠道。从2003年下半年至今,张宏威‘闹’了两年多,却始终不走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张律师认为,更不应该的是,张宏威将股份回购迁怒于三联,他的一些行为已构成了对三联的名誉侵权,这一点法院已做出了认定。个人的权益要维护,企业的权益同样也不容侵犯。现在张宏威提出让三联赔偿240万元,按郑百文重组方案,相当于张宏威股票缩股后,每股超过600元,堪称中国第一高价股。如果不赔偿的话,他就将继续“闹”下去,这就带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责任编辑: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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