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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局长称循环经济法律与政策严重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1:2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郄建荣) 目前,循环经济在我国正方兴未艾,作为这一著名经济理论的最早提出者、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如何看待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应该采取哪些对策?记者今日就此采访了解振华。他指出,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国内的系统实践时间较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探索。他认为,在观念认识、制度环境、法律与政策、管理体制、技术支撑和外部推动力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

  解振华说,在观念认识方面,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其根本原因是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

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政绩观作怪。另外,一些同志对循环经济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要么将循环经济简单化为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要么将循环经济等同于可持续发展概念,外延无限扩大,任务不明确,实践无抓手。许多消费文化、价值观也带有很强的物质享乐主义和不可持续消费的特征。

  在制度方面,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价格体系、税收体系、财政金融规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和部分宏观产业政策仍服务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制度和政策,成为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解振华说,在法律与政策方面,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严重缺位,管理体制尚没有明确建立,我国现有的资源与环境法律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与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还有一定的差距。

  他认为,这种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关于环境保护的一些新理念、新内容还没有纳入到环保立法的原则中,例如,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都应写入到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文件中,以指导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仍有一些领域存在法律方面的空白或界定不清的地方。在资源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专门法之间,缺少一类像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这样的跨行业和跨部门的法律,以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规定。

  ———我国现有环保法律的立法意图仍然主要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而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重视不够。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应当说是个很大的进步,但它不具有真正的强制约束力。

  ———对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机制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环境污染问题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缺乏完善的法律仲裁和调节机制。

  如何解决“缺位”问题,解振华提出,首先必须加快立法,引导循环经济及生态工业规范化实施,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的企业在经济政策上给予优惠和鼓励,建立环境标志、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扩大绿色产品的消费市场需求,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其次,要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强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和示范单位能够通过持续改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解振华特别强调,在以上两项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环境执法,严格环境准入,促进企业、产品采用环境友好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同时,还要建立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再生资源产业环保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和规范各类社会废弃物和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

  解振华还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构想:将循环经济的理念纳入到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文件中;制定一部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在这部法律中,要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手段等;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综合性法律;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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