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四部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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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1:33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薛昆 实习生 赵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昨日闭幕,在为期4天的会议中,审议通过了4部省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这4部法规均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擅自处理事故最高罚50万
紧急事故可越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隐瞒事故最高罚50万元 发生重伤事故或者1-2人死亡事故的,处2-5万元罚款;发生3-9人死亡事故,处5-10万元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处10-20万元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重罚。除此之外,还要加处10-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擅改产品名称处5倍罚款 该《条例》规定,保健品使用应当在包装上使用陕西省保健用品统一标志。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此标志。保健用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未经抄送批准转让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擅自改变产品名称、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批准证书记载的其他内容,将不合格原料投入生产或者生产不合格保健用品等行为,将被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罚款。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门票调价提前60天公布 门票调价应听证 修订后并获得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召开价格听证会。门票价格调整时,应当提前60天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交通部门在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导游证不得转借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私自接待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未设置游览导向标志,危险区域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处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最低罚两千 做出贡献人当重奖 《条例》规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不得侵占他人成果 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获取非法利益的;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等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