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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7:19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9月29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李鑫佳)记者从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10月1日起,我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将由省司法厅负责主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立法,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管理体制混乱、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错误鉴定、久鉴不决、利用鉴定结论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确保司法公正,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新的统一的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了今后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是独立于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此外,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了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的必备条件以及必须遵守的纪律,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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