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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旅游消费警示:当心合同有诈 行前看准签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8:16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9月29日专电 (张隆) 十一前夕,甘肃省工商局针对以往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发布了最新旅游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出游时,应慎重填写旅游合同,防止在旅行时上当受骗。

  陷阱一:合同里暗藏“玄机”。旅行社的时间计算方法有问题,比如,部分旅行社宣传的“六日游”,第一天深夜11∶30起飞,第六天凌晨2∶50回来,“六日游”实际上是“
四日游”;旅行社声称是空调旅行车,在旅行时才发现是破旧的“老牛车”。

  防陷绝招:游客必须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所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

  陷阱二:转卖甩团“暗箱操作”。部分旅行社遭遇参团人数不够时,会选择将参团游客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同行,却没有向消费者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者以行业惯例为由进行搪塞。

  防陷绝招:当发现上述情况时,消费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可直接解除合同与受让方(即接受游客的旅行社)签订新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陷阱三:出境游借口加钱。部分旅行社利用旅游消费者在海外无依靠的心理,途中借故加钱,而加钱的原因在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签约时并没有约定。

  防陷绝招: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应在违约条款中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在遇到旅行社因故加钱时,消费者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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