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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校劳资科长挪用公款56万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08:2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9月30日消息 (记者 辛如记 通讯员 张胜利) 高校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的圣洁净土,但随着高校领导干部权力的增大,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也成了腐败“毒瘤”的牺牲品。2005年9月2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用自己负责学校劳资科全面工作以及办理学校相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的职务便利,以缴纳失业保险金名义,12次挪用公款569100元,用于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被告人张富民被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42岁的被告人张富民系河南工业大学人事处劳资科科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富民在任河南工业大学人事处劳资科科长,于1999年8月28日至2002年11月4日,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从其单位分12次以缴纳失业保险金等各种名义共借支现金569100元,用于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2004年12月14日上午,郑州市失业职工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到河南工业大学催要该校2003年度的失业保险金,被告人张富民看到事情败露,即于当日下午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2005年7月13日,被告人张富民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富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多次挪用,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校官”成阶下囚“象牙塔”腐败引人关注,一些司法界、教育界的人士认为,对高校领导腐败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制度、监督、预防和打击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伟利认为,一些高校领导及基建、设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贪污、受贿之所以能屡屡得手,与这些院校管理制度建设滞后、针对性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应成为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

  马伟利建议,要坚持软性教育的常规性,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纪教育相结合,通过正反典型,教育领导干部惜权、慎权,把腐败的欲望和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针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心理特点,调整教育内容、手段和方式,结合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基本建设中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思想教育提前介入制度,把遏制腐败意识的产生与蔓延作为消除领导干部犯罪的首要防线。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江水说,对高校党政“一把手”应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要犯错误。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正、保护抢救的功效,形成一道组织监督的屏障,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尤其要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通过校务公开,加强对学校“一把手”的监督,对群众关心的“热点”进行监督,特别对基建、产业、后勤、物资采购等问题易发部门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刘江水建议,纪检部门要研究新形势下教育部门、行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制定治理的措施和对策;检察机关应加大查办案件和打击力度,既要打击高校腐败,又要严肃惩处行贿行为,在社会上形成对犯罪强大的威慑力;并协助高校抓好反腐败工作和法制建设;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地对建筑企业、工程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政教育和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和自律意识,并逐步建立“诚信、廉政档案”和引入“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对建筑单位廉洁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高校领导干部置于同级党委的监督、管理之下,约束和规范其行为和权力运作,并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合作,了解和掌握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和精神状态。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象牙塔”中的腐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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