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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改限 条例将从明年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0: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9月30日消息 (记者 陈代泽) 重庆主城九区春节可放鞭炮了。9月29号,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44票赞成、9票反对、8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改“限”。

  该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的上午7点到次日凌晨1点,在限放区域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市民燃放的时间长达半月。

  同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条例规定禁止燃放行为: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台、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是: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尝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

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医院
、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法律、法规、规章或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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