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狗咬一村妇撞车死亡 狗主人被判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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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4:34 云网 | |||||||||
龙陵县的鲁某路过一家饭馆门前时,遭饭馆老板所饲养的狗追咬,慌忙逃离中与正在行驶的一辆油罐车相撞,致使鲁某当场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鲁某的死与狗追咬有直接关系,饭馆老板也应作出相应赔偿。于是,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由狗主人郭某补偿鲁某家属各项损失3400元”。
去年2月6日上午7时许,家住龙陵县的鲁某与同伴一行4人相约上山砍柴,当途经郭某所经营的饭馆时,被郭某所饲养的狗追咬。鲁某慌忙逃离,不料与正在行驶的油罐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 事发后,鲁某丈夫杨某与肇事车驾驶员达成协议,由驾驶员赔偿各项损失计50600元,并已履行完毕。之后,杨某与郭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龙陵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郭某赔偿杨某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620.50元。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向保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12日,保山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狗的追咬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经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分析,行人和驾驶员均无过错,狗的饲养人郭某应承担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郭某补偿杨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4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所饲养的狗追咬鲁某是引发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郭某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狗的人日益增多,宠物的无理智兽性往往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因此,宠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管理过程中务须小心谨慎。(王瑶 王桂萍 夏体雷)责任编辑:唐唐(来源: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