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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1:15 京华时报

  遛弯时无辜受伤自认精神受打击

  本报讯(记者邹桂)张大爷在小区内被车撞伤。前天,丰台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张大爷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余元。

  去年10月23日晚上8点,74岁的张大爷与老伴等人在小区散步。陈某开着汽车从他们
身后经过时不慎将张大爷与另一位老人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张大爷为右胫腓骨骨折。丰台交通队认定,司机陈某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大爷认为车祸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伤害,因此向陈某索赔2.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张大爷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除承担医疗费、护工费等费用外,还需赔偿张大爷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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