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市规划管理和制止家庭暴力两部法规获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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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1:2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娜 实习生 赵明 吴莎莎) 9月29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批准了《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两部法规。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会议批准通过的《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指出,家庭成员遭受暴力时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援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 条例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相应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多层住宅并列建筑之间应不小于6米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度取土。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尝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新建多层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差距,应不小于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1比1.35,并列建筑之间应不小于6米;高层及不规则多层布局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并应符合消防的要求。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