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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不得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1:34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9月30日讯(记者 赵治国)今天,市建委出台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详细列出了对市民所缴纳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办法,《细则》明文禁止开发商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该规定将于2005年10月26日起执行。

  市建委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并由预售人、预售款监管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五份,三方各执一份,二份送市建委备案。

  按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担保公司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款安全,有权对其担保的预售款使用进行监管。

  在预售款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购人的损失时,预购人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当开发商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超出用款额度,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担保公司可禁止开发商使用预售款。

  从事预售款监管担保的担保公司应依法注册、专业从事担保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而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作为主管部门,市建委将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可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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