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要查验商品条码违反新规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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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3:4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吴华东)从今天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目前,我市已有2000家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使用了商品条码的商品有4万余种。从每年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能正确应用商品条码,但仍约有500家企业存在伪造、冒用及往后继续使用等违规行为。 而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规范要求:进货时要查验与商
所经销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违规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伪造、冒用、注销后继续使用商品条码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