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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本市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8:35 每日新报

  柴宴宾曲明

  新报讯【记者柴宴宾通讯员曲明】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本市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满5年转让,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悉,为简化征管,税务机关采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及高档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征率为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非普通住宅,居住满5年或 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另外,对按照天津市统一标准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能提供证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以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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