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征收土地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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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8:36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柴宴宾通讯员曲明)从10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满五年转让,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悉,从2005年10月1日起,本市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另据了解,天津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