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局长气死职工,一审判赔2.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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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9:23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贵阳9月30日电】(记者 何云江)“气死人”该不该赔偿?贵州省天柱县法院日前以这个县电力局对死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由,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据悉,这起因“气死人”而产生的索赔案在贵州尚属首例。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8时许,原告舒德清之妻杨春香与原县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春香向杨局长提到自己与丈夫10余年来因待遇不公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并要求杨局长予以解决。杨局长说:“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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