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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布三城区禁烧垃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9:5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9月30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经200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昨日公布,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办法》中规定,三城区禁止焚烧油毡、橡胶、垃圾等杂物,否则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排污不达标最高罚10万

  《办法》中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对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进行监测,建立档案,并如实提供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技术资料。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制度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没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超过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否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由环保部门纳入统一管理的监测网络。

  城市燃气通达区域禁用燃煤集中供热装置

  新建住宅应当推广配套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城市燃气通达的区域,不得使用燃煤集中供热装置。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装置;禁止新建燃煤电厂。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经营性燃煤供热装置,应当按照规定限期使用电、煤气和

天然气等清洁
能源
。已经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机动车船排污超标不得登记和运行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准其登记和运行。鼓励

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环保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机动车辆较多的单位,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乘务人员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饮食服务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没有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安装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且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居民区,禁止烟熏食品作业;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杂物;禁止露天进行喷漆、喷塑、喷砂等生产作业;禁止贮存、加工、制造、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城区垃圾中转站必须采取防治恶臭污染的措施。 作者:贾华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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