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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违反计生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12:3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9月30日讯 (记者 黄晓华 通讯员 蔡汝葆 李红山)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经省委批准,省纪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

  规定明确,全省共产党员必须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除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受到党纪处分。

  规定要求,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目前我省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的新问题,规定同时要求,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生育子女的;与他人通奸或者非法

同居生育子女的;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规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打击报复揭发、举报人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不按照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为治理因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选择,造成我省近年来新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偏高的突出问题,规定强调,未经批准进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为他人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还强调,虐待、遗弃不育妇女或者只生育女孩的妇女,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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