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过条例 可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加罚5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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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1:10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9月29日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加罚50万元。 条例规定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隐瞒或者擅自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