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事故最高加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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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1:38 新京报 | |||||||||
陕西规定,新闻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据新华社西安10月1日电(记者 许祖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9月29日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加罚50万元。
条例规定,新闻、出版、电视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