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名泉最高罚三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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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3:00 北京晨报 | |||||||||
我国首部保护名泉法规出台 新华社电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批准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保护名泉的法规,毁损名泉等行为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规定,对填埋、占压、毁损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的;向泉池、泉渠内排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