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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津就业更便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8:59 每日新报

  李茜冯兆君

  新报讯【记者李茜通讯员冯兆君】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十月一日起,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手续。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以及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外,而且,还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处以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处罚。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凡原《就业证》有效期在今年十月一日届满的,需继续延长聘雇就业期的,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备案登记手续。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将更加便利地为在津就业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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