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验须在出结果15日内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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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9:26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高敏)昨日开始,出口商品复验实施新的复验办法。记者昨日从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新的《进出口商品复验法》与以往不同的是,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申请复验的机构不再是商检机构而是三个机构。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单位及个人,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
此外,根据新的《进出口商品复验法》要求,复验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应当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该成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而在复验费用方面,复验结论认定原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