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瞒报事故最高加罚5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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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0:10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西安10月1日电】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9月29日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加罚50万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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