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保护名泉法规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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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5:18 新民晚报 | |||||||||
新华社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批准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保护名泉的法规。 条例规定,对填埋、占压、毁损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的;向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在泉水露出区保护范围内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泉池等毁损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停止违法行为外,最高都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或者不应当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予以批准的;对举报违反条例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都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姜玉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