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拍卖机构招标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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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8:2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2日讯(记者李琥珀)原定于9月16日举行的省城高新区七宗国有土地拍卖会,临近拍卖日却改为挂牌出让(本报9月29日报道)。消息见报后,省城不少拍卖商向本报反映,可能是拍卖机构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最终导致了拍卖会流产。 据参与投标的一些拍卖商介绍,9月5日下午,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就承担高新区七宗地块的拍卖机构选用方式邀请十三家拍卖机构与会,会上宣布本次拍卖机构的选定采用邀请
在“评分标准”中,引起争议最大的是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条规定,土地拍卖成交额5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下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0.4分,最多得6分;第五条规定,省内每推介一场得2分,省外每推介一场得3分,港澳地区及国外每推介一场得4分,最高得20分。而这些高门槛,限制了多数公司的参与。联名企业认为,土地拍卖推介会应该在信息披露对等的条件下进行,推介会举行的场次、地点与本次土地拍卖会成功与否没有直接关系,更不能作为招标选择拍卖机构的硬性条件。 而《投标须知》第十一条———“为搞好本次拍卖业务,取得良好的拍卖效果,允许外聘有影响力的拍卖师作为主槌拍卖师,但该拍卖师必须承担过本公司的土地拍卖业务”,同样引起了争议。联名企业认为,符合这一条件的也只有一家公司。 评分标准到底是“量身定做”还是“优中选优”,作为局外人一时难以厘清。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土地拍卖涉及大宗国有资产,在选择拍卖机构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直接关系到拍卖活动成功与否的主要是主拍人的拍卖技巧、现场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就拍卖商“拍卖机构招标引起争议导致拍卖取消”的说法,记者向国土部门有关人士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不知道,不清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