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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将对违规煤矿一律顶格处罚2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02:58 人民网

  人民网达州10月4日电 四川达州市代市长罗强近日强调,对该市不履行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一律顶格处罚200万元。

  针对当前一些煤矿生产企业忽视安全、违规违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特别是达州处于煤矿开采主要地区之一,在达州市政府国庆节前组织召开的一次安委会上,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罗强强调,对存在下列14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承包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罗强还要求,煤矿企业凡存在上述其中之一项违规行为、而仍然顶风生产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一律顶格处罚至少200万元。(邓良奎 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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