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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夺钱被判抢劫罪携凶器未使用反映犯罪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08:58 胶东在线

  一男子伙同他人携带钢管抢钱,虽然没有使用钢管,但仍被认定构成了抢劫罪而非抢夺罪,日前被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2月,来自辽宁省开原市39岁的董某与同村的李某(在逃)在济南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准备去抢钱。李表示原打工单位的一个女职员常携带大额货款,可以抢她钱。董表示同意。随后二人一起购买了准备作案用的摩托车和约60厘米长的钢管,来到历下
区山大路与益寿路交叉口,等候女职工的出现。

  3月22日下午,李某驾驶摩托接应,董某则拿着用报纸包着的钢管,走到女职员身后,猛然用力夺下女职员的提包,撒腿就逃。后被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携带钢管实施抢夺,虽然没有使用,也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1997年新刑法中新增加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已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其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将其规定为转化抢劫的行为。责任编辑: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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