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受保护野生动物伤人政府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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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0:48 新京报 | |||||||||
新华社西安10月4日电(记者 谷欣容 陈钢) 在过去,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受伤者往往得不到赔偿。陕西最近出台的相关规定使这一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成为全国第二个为野生动物伤人赔偿立法的省份。最近,这个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使人身财产受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害将会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有利于促进野
据陕西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万云介绍,根据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