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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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2:34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刘菊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这位负责人说,“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