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追究行政机关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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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3:10 北京晨报 | |||||||||
晨报四川专讯 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政府令,《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被追究者所在的本机关等均有权提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过错纳入追究范围: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
《成都商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