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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漏报辐射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4:13 深圳特区报

  瞒报漏报辐射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4日受权发布这个条
例。

  条例共7章69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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