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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要先告知危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4:3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这个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
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条例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志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国务院出台法规禁止瞒报辐射事故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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