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法规强调:严禁缓报瞒报谎报漏报辐射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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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7:5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田雨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