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法规: 辐射事故立即上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8:47 江南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以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将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