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气死人”索赔案原告获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9:33 时代商报 | |||||||||
据新华社10月3日电 “气死人”该不该赔偿?贵州省天柱县法院日前首次以这个县电力局对死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由,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8时许,原告舒德清之妻杨春香与原县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某某说
2005年1月,死者的丈夫、原告舒德清向天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力局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语言生硬,使杨春香情绪激动诱发脑溢血而死亡。杨某某对此有一定的过错,故电力局对杨春香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