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辐射事故4小时内报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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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条例还规定,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来源:合肥晚报) | |||||||||